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及其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另一方应在互惠基础上豁免任何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二、下列物资除为提供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外,亦应豁免关税、检验费和其他税捐:
(一)在缔约任何一方领土内装上飞机、在该缔约方主管当局规定数量以内的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上使用的机上供应品;
(二)运入缔约一方领土、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使用的机上供应品、油料、润滑油和零备件;然而,这些物品应交缔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并交纳保管费用;
(三)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飞机加注的燃料和润滑油,即使这些燃料和润滑油系供在加注的缔约方境内的航段上使用。
三、留置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机上的机上正常设备、物资和供应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遇此情况,上述物品可交上述当局监管,并交纳保管费用,直至重新运出,或根据该当局的规定另作处理。
第七条 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国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航行的法令规章,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国境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令规章,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缔约一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提供上述法令规章资料。
第八条 对过境缔约一方领土、不离开为此目的而设的机场区域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只应采取非常简化的控制措施。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应免征关税和其他类似税捐。
第九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收入应豁免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所得税,并应按正式比价准予结汇。
如缔约双方间的支付按特别协定进行,则应按该项特别协定办理。
第十条
一、协议航班上所收取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地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利润、航班特点以及在相同或相等航线或航段上经营定期航班的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