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往返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由中国境内的地点经过卡拉奇或拉瓦尔品第、喀布尔或坎大哈、德黑兰、巴格达、科威特、大马士革、贝鲁特、安卡拉或伊斯坦布尔、开罗至雅典或萨洛尼卡、地拉那、罗马、阿尔及尔、巴黎、伦敦和/或经缔约双方协议的其他国家内的延伸点。
然而,上述空运企业在雅典和根据其意愿在罗马、巴黎、伦敦三点中所选择的一点之间享有业务权。
二、希腊王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往返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由希腊境内的地点经过缔约双方协议的中间经停点至北京或上海或广州、东京和/或经缔约双方协议的其他国家内的延伸点。
三、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每次航班飞行中不能使用四个以上的上述中间经停点。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可以不降停各自规定航线上的中间经停点和延伸点。遇此情况,应尽早相互通知。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飞行前往或来自缔约对方领土的专机或包机,缔约一方航空当局至少应在飞行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向缔约对方航空当局提出申请,由其办理许可和答复。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在规定航线上作加班飞行,在通常情况下,应在飞行之日两个工作日前通知缔约对方航空当局,并在获得其许可后方可飞行。
六、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协议航班上载运邮件,应按照国际上公认的程序进行。
附件二
一、航行资料
(一)缔约一方主管当局应向缔约对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协议航班飞机在缔约一方境内飞行所需的下列航行资料:
1.航路资料;
2.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资料;
3.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资料;
4.飞行规则;
5.空中交通规则和勤务;
6.气象设备和勤务;
7.搜索和援救办法及设备;
8.公布的航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