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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的议定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
 关于经营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3年6月11日
 生效日期1973年6月11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加拿大运输部(以下称为“航空当局”),根据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一日在渥太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明确协议航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协议如下:
  一、航线和机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沿加拿大方面指定的航路、航线和/或空中走廊飞行前往和来自温哥华和渥太华的航班。
  为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加拿大方面指定下列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
  主用机场:温哥华、渥太华
  备用机场:阿包兹福特、蒙特利尔
  2.加拿大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可沿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的航路、航线和/或空中走廊飞行前往或来自上海和北京的航班。
  为供加拿大政府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定下列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
  主用机场:上海、北京
  备用机场:杭州、广州
  二、航行资料
  1.双方航空当局应相互提供协议航班飞机在本国境内飞行所需的下列资料:
  (1)主用机场和备降机场资料;
  (2)航路资料;
  (3)无线电通信和导航设备资料;
  (4)现行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资料。
  2.上述资料如有更改或补充,应以航行通告形式立即通知对方航空当局。紧急航行通告,应以可能的最快方式传递给对方航空当局。
  3.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应采用英文。在传递航行通告时,应使用国际通用的航行通告简语。所有航行资料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应符合国际惯例。
  4.双方航空当局应相互提供五份关于在各方境内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规定性文件和资料,以便各方政府的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空勤组成员遵守上述要求。
  三、气象服务
  1.气象服务应按照双方所接受的世界气象组织规定的标准予以提供。
  2.气象服务的具体提供办法,由双方有关当局商定。
  四、空中交通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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