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关于延长两国科技合作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3年4月20日
生效日期1973年4月20日)
我方去文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留宾·斯托扬诺夫
尊敬的留宾·斯托扬诺夫大使: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将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从一九七三年四月二十日起继续延长五年。
如蒙来照确认,本照会和您的照会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内容与我方去文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