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73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马里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给予马里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向马里政府提供成套项目、单项设备、技术援助和为换取当地货币以支付项目实施所需的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马里政府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马里出口货物偿还已使用的贷款。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 关于当地费用的具体事宜,按照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签订的“关于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二日、七月十六日双方的换文办理。
第五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马里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照一九六六年九月二日和十三日双方在巴马科的换文所规定的细则办理。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马里发展银行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外 交 部 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