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
合作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4月9日
生效日期1972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给予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一千万英镑。每个英镑的含金量为二点一三二八一克。在执行本协定期间,如英镑含金量发生变动,对上述贷款尚未使用的金额和已使用而未偿还的金额,将按变动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以及为换取当地货币用以支付项目建设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物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圭亚那出口货物或者用双方同意的其他办法偿还已使用的贷款。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 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给这些工程技术人员以便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圭亚那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四月九日在乔治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聂 功 成 霍 伊 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