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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联)关于再次延长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换文

中阿(联)关于再次延长一九六二年
 三月十七日两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68年1月1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黄华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已经达成的协议,即: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增进阿中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和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同意把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的,于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换文确认从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起延长三年的“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及“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付协定”的有效期自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起再延长三年。
  如蒙确认,我很感谢。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经济
                        和对外贸易部国务秘书
                       侯赛因·哈立德·哈姆迪
                           (签字)
                       一九六八年七月四日于开罗

(二)我方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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