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运输和互相服务的议定书

  二、缔约一方为缔约对方提供以下商务服务:
  甲、填售为在缔约对方航线上运输客货所需的客票、换票证、货运单或其他凭证。此项凭证缔约对方应予承认;
  在货运单中可以规定将货物转交同出票方有联运代理关系的其他运输机构继续载运至承运方航线不通达的地方;
  根据本款办理的运输手续可由其代理人办理,但应将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通知缔约对方;
  乙、办理旅客到达和出发的服务,行李、货物和邮件的收运、保管、装卸和交提;
  丙、协助办理政府规定的有关飞机到达和出发的手续,包括海关、护照、检疫等工作;
  丁、在缔约对方提出要求时,协助安排旅客的膳宿,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在机场同城区间的运输;
  戊、编制缔约对方所采用的随机文件;
  己、按有关邮政当局的规定接受和转交邮件;
  庚、清理机仓和仓内设备;
  辛、在缔约对方提出要求时,为缔约对方办理机上饮食用品和服务设备的供应、补充以及宣传广告工作。
  三、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运输应按照承运方的现行规章办理。双方的规章应尽可能取得一致。
  四、规定航线上的旅客、行李、货物运输按双方协议的统一运价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人民币计收;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朝鲜币计收。运价的人民币与朝币的换算按照两国政府有关支付协定规定的比价折算。
  五、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对方提供代理业务所必须的运价表和其他资料,如有变动、补充或废止,应及时通知。
  第五条 其他服务
  缔约一方应协助缔约对方安排以下事项:
  一、空勤组的膳宿和地面交通;
  二、经营规定航线的工作机构和空勤组休息所需的房屋。
  第六条 责任
  一、如缔约一方未履行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或由于其人员代理人的疏忽致使承运方飞机、空勤组、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遭受任何损失,则过失一方应对遭受损失一方负责。
  二、填售在缔约对方航线上运输客货所需的客票、换票证、货运单或其他运输凭证的缔约一方对承运方是否履行规定的运输合同不负责任。但由于出票方或其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以及该方不正确地填售或转交运输凭证所引起的损失应由该方负责,承运方不负责任。
  三、缔约一方的飞机在缔约对方国境内对第三者造成损失时,应按照缔约对方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的发生是由于缔约对方或第三者的过失所造成时,则飞机所属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