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关于修改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两国换货和支付协定条款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9月23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一九六六年换货和支付协定”通知如下:
该协定第五条规定的德国发行银行的任务,业经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同意转交给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
因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建议修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一九六六年换货和支付协定”的第五条,用“德国外贸银行股份公司”的措辞代替“德国发行银行”。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惠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同意这一更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就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二日的来照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