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摩两国政府关于延长支付协定有效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9月30日)
(一)我方去文
摩洛哥王国外交部长
穆罕默德·谢尔卡维先生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的支付协定,将于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期满,为了使之与中摩贸易协定的有效期相一致,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支付协定的有效期延至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部长先生,请确认对上述事项的同意。
部长先生,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杨 琪 良
(签字)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于拉巴特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
特命全权大使杨琪良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的来信,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