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7年5月31日)
我方去文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吴明鸾同志敬爱的大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中越贸易价格由卢布改用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的问题,双方同意暂用一百卢布折人民币二二二点二二元的折算办法,将过去的卢布价格折成人民币价格来计算。
(二)一九六七年双方进出口补交上年合同的货款,应该按照上述折算比例转入一九六七年贸易专用人民币账户。
(三)双方其他各有关部门过去商定的以贸易卢布结算的各项费用,均按照上述折算比例相应折转。
(四)有关账户的核对折转由双方银行具体商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