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两国植物检疫领域的合作,防止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促进两国之间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发展,商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二、“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三、“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危害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虽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其在用来种植的植物中的存在将对这些植物的使用产生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因此进口方给予限定的有害生物。
六、“限定的有害生物”是指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限定物”是指任何能藏带和传播有害生物的需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或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第二条 双方同意:
一、进行两国植物检疫技术和规章方面的信息交流,特别是任何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情况和在疫情发生区所采取的措施。
二、鼓励、促进在植物检疫方面的科技合作,对在此基础上获得的成果及信息,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三、将本国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及其修改情况,自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对输往另一方的限定物,双方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便:
一、根据输入方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
二、输出的限定物要附有输出方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限定物符合对方的植物检疫要求。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和本国官方语言写成。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