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
关于建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遵循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确定的原则,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促进中土经贸关系不断发展的协调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两国经贸合作的状况,检查和督促两国间经贸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执行和落实;
二、研究和协调解决经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探讨进一步扩大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并为促进双边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提出建议;
三、协助双方企业建立联系;积极促进和推动双方企业开拓对方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例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