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马达加斯加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4月3日 生效日期1998年4月3日)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之间的友好情谊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为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马方)派遣由三十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翻译和厨师)赴马达加斯加从事医疗工作。每两年轮换一次(专业和人数见附件)。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马达加斯加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马方开展医务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马义奇医院、昂布翁贝医院、瓦图曼德里医院和桑巴瓦医院。
第四条 中方负责:
1、向马方赠送部分药品、器械、中成药和针灸器具,供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所在医院对中方提供的药品应实行低价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医疗队与院方制定,报马卫生部批准后执行。此收费办法从第十二批中国医疗队开始实行。所收费用的百分之三十用于医院的发展建设,另百分之七十用于从中国再购药械。
2、持续、定期向马方传授外科、针灸和麻醉知识。
3、中方还承担:
①将上述赠送物资运至塔马塔夫港;
②中国医疗队员赴马达加斯加的国际旅费;
③中国医疗队员在马达加斯加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五条 马方负责:
1、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制剂用品和药品;
2、免除中方赠送的上述医疗药械的海关税等一切间接税款,办理它们运抵塔马塔夫港后的报关、提货和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运输事宜。
3、马方还承担:
①中国医疗队员在马期间的人身事故保险费;
②住宿费(包括每人一间住房、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卫生设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所需燃料);
③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的交通费(包括车辆及其保险、维修、更新、燃料等其他事宜)和旅差费;
④办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