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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也门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也门共和国工作的双边合作协议

  第四条
  1.也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交通和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冰箱、洗衣机),并为在荷台达、亚丁、阿比洋、拉哈杰、哈达拉姆、夏卜洼、马里卜省工作的中国医疗队提供空调;也方同时支付电话、水、电、煤气费用、住房、空调、家具、交通工具的维修费用及必要的燃料费用等。空调和汽车的更新须经也方工程师确认无法维修时方可进行;如有可能,也方为中国专家的住所提供一部电话,以便内部联系。
  根据事先与也门卫生部有关部门达成一致的计划安排,中国医疗队正、副大队长因公赴各省医疗点视察工作所需的差旅费由也方负担。
  2.也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医疗保健,在政府医院享有免费医疗。
  第五条
  1.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废除本协议,在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得替换协议规定的科别人员。
  2.经与中国大使馆经商处协商后,也方可以要求中方撤换技术和经验与协议不符的队员。其往返机票由中方负担;其替换人员应于四个月内到达。
  3.中国医疗队员因故需提前回国,中方应通知也方;其替换队员应于四个月内到达;人员的往返机票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1.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的二年期间,可享受60天的带薪假期,具体休假时间由医疗队员与所在医院负责人协商安排。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期间,只享受中国的和民族的法定节假日。它们是:新年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一天、七一香港回归节一天、十一国庆节二天。
  3.中国医疗队员只享受每周星期五的休假日,也门所有的宗教和民族的节假日都被认为不在此例。
  第七条
  1.中方每年向也方无偿提供四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器械,供中国医疗队在所在医院工作中使用,并提供中国医疗队部分生活物品。中方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荷台达港和亚丁港,也方免除上述物资的关税费用。
  2.中国医疗队员在也门工作期间,也方依据前期的双边协议,负责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和其他工资税。
  3.在中国医疗队员轮换期间,也方负责在萨那和亚丁安排往返人员的食宿和交通,并承担其不超过五天的费用。
  4.也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员免费办理入出境及居住签证手续,并提供方便。
  第八条
  1.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机票由中方负担。
  2.中方根据附件(二)每季度向也方提供经各省卫生局确认的工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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