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以互利互惠为基础的双方科技合作有益于两国人民,同时也加强了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考虑到双边科技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对两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
考虑双方在发展科技关系中积累的积极的经验,并认识到扩大科技合作的需要;
决定投入更大努力发展和扩大这种合作;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遵照各自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基础上,在平等和互惠的条件下,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发展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考虑各自国家科技优先领域,双方将根据本协定第一条开展合作,特别涉及下列领域:
--农业、渔业和畜牧业以及食品工业
--地学、海洋学和气象学;
--基础科学(数学、化学和物理学等);
--计算机和信息技术;
--能源和环境;
--先进材料和超导体;
--空间和天文学;
--卫生健康、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
--工程学和通信;
--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
--其他双方同意的领域。
第三条 在本协定内进行的科技合作将按以下形式进行实施:
--专家、科学家和研究人员交流;
--科技信息交换;
--科技知识和经验的转移;
--科技研究项目和其他联合活动;
--技术开发和示范项目;
--建立联合研究中心、实验室和研究队伍等;
--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组织专题会、研讨会、大会和展览会;
——培训班;
--科技资料的翻译和出版;
--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一、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问题将由双方在商定的合作计划中另行确定。
二、双方通过适当的方式鼓励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团体、科学院、大学、科研中心和公司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三、在某些特定科技领域的合作协议可根据本协定制定,这些协议需通过适当方式阐明包括合作的主题、步骤、资金安排和其他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