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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企业住房与社会保障改革项目)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一项目城市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其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特殊的情况使某一项目城市不能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持续了六十天;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按照本协定附件五1(b)节作提及的规定,借款人已任用工作人员以协助中央协调小组实施其职责。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已经满足。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项目协定已经过项目城市正式授权或批准,且其条款对上述项目城市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100820
  财政部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特区 20433,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华盛顿特区 INDEVAS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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