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小浪底移民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河南省和山西省(项目省)的协助下,由借款人通过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由具有以下定义:
(a)“环境管理计划”是指一九九三年十月编制的环境管理计划,该计划在世行的同意下可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b)“水利部”是指借款人的水利部,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
(c)“项目实施协议”是指水利部和河南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以及水利部和山西省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日就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问题而签定的协议,该协议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其条款包括附属在项目实施协议中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d)“项目省”是指河南省和山西省以及它们相应的继任者。
(e)“移民标准”是指本协定附件5所规定的移民和安置标准。
(f)“移民规划”是指大约181000人(约171000人来自库区移民,约9940人来自大坝建设区移民)的移民和安置规划。由于小浪底大坝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影响,这些移民将分四个阶段在项目省搬迁,其详细情况见一九九三年二月本项目《简明报告》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综述报告。该报告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院和咨询单位CIPM黄河联营公司共同为小浪底大坝项目准备的。上述移民规划将按照移民标准和协会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和实施,该移民规划包括已有的协议和将要在居住和基础设施建设与恢复,项目省移民的补偿和搬迁,收入的重新建立和移民的生活以及移民所带来的其他问题等方面所达成的协议。为按移民标准实施,该协议可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g)“专用账户”是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