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小浪底水利枢纽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确认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的A、B、C和D.1部分将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把本协定提供贷款的一部分提供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使用。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及下列修正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6.02节的(k)小段改为(1)小段,并增补一新的(k)小段,其内容如下:
“(k)在非常情况下,任何进一步的提款程序将不同于银行协议条款第三条第3节的规定。”
1.02节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通则》及本协定前言中定义的术语分别保留其解释的意义,而下列新增术语则具有下列词义:
(a)“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章程”指一九九三年四月由水利部批准的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章程。
(b)“环境管理规划”指由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在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编制的有关本项目的环境管理规划,此规划可经世行批准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c)“水利部”是指借款人的水利部及其任何继承人。
(d)“项目协定”是指银行和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与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包括其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e)“项目省”指河南省和山西省。
(f)“移民规划”与移民项目开发信贷协定中的意义相同。
(g)“移民项目开发信贷协定”是指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就小浪底移民项目与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
(h)“专用账户”指本协定2.02(b)节中所指的账户。
(i)“转贷协议”是指借款人(通过水利部)与黄河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根据本协定3.01节(c)段的规定所签订的协定,同样,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它包括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
(j)“黄委会”指黄河水利委员会,是一个设立在水利部下负责黄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工作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