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转贷协议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d)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太湖泵站建设协议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发生本协定5.01节(a)、(c)或(d)段所述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转贷协议已由有关各方签署。
(b)上海水利局,借款人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以及自来水公司达成银行满意的协议,以保证
(i)位于江苏省太湖的太湖泵站正常运行。
(ii)合理的资金筹措。
(iii)从太湖中抽取到黄浦江的水量足以保证本项目A部分建设的供给进水系统的水质。
(c)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根据银行的意见提高到自来水公司能够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中B(2)(a)部分中规定的义务。
(d)借款的国务院已经核准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书内:(a)《项目协定》已得到上海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上海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转贷协议,已得到有关各方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有关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及
(c)太湖泵站建设协议已得到有关各方的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有关各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九十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