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苏南环保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江苏省负责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江苏省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世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与江苏省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在经过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6.02节中的(k)段改为(l)段,另新增加一(k)段如下: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任何随后的提款都与世行协定条款的第三条第3节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通则》中所作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投资银行”,系指中国投资银行,它是按照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颁布的章程建立并开展业务经营的一家专业银行。
(b)“公司”,系指任何一家污水处理公司或无锡有害物质公司。
(c)“乡镇工业企业分项目”,系指为减少由一个乡镇工业企业引起的污染而设计的一个具体投资项目,而“乡镇企业分贷款”则是指由作为金融代理机构的投资银行发放或建议发放给这样一个企业的、从贷款资金中支付、用于资助一个乡镇工业企业分项目的一笔分贷款。
(d)“金融机构协议”,系指项目协定附件3第B.1段提及的、投资银行分别与江苏省及项目市之间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和二十一日签订的五份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投资银行将作为项目市实施本项目A部分项下分贷款计划的金融代理机构。
(e)“km”,系指公里。
(f)“大型工业污染控制分项目”,系指为减少由一个处于城市地区的工业企业所造成的污染而设计的一个具体投资项目,而“大型工业污染控制分贷款”则是指由作为金融代理机构的投资银行发放和建议发放给这样一个企业的、从贷款资金中支付、用于资助一个大型工业污染控制分项目的金额超过500,000美元的一笔分贷款。
(g)“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江苏省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且本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