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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松辽平原农业开发项目)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应促使各项目省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既定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防碍或干扰各项目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下列主要条款和条件分别将本协定附件1规定的分配给表格中类别(1)至(4)的信贷资金提供给吉林及类别(5)至(8)的信贷资金提供给辽宁:(i)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其中包括五年宽限期;(ii)年利率为5.3%(百分之五又十分之三);及(iii)承诺费和偿还期内的外汇风险由各项目省各自承担。
  3.02节 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各项目省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中所规定的涉及本项目的各项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安排、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等)。
  3.03节 借款人应不迟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与协会和各项目省一道对本项目的执行情况和以后的进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足以反应从专用账户中提款的各项支出情况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地,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出的这类审计报告;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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