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1款 借款人特指定每一个项目执行机构为其代理人,以便项目执行机构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措施,或者签订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项目执行机构根据本《贷款规则》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与借款人自身采取的措施或签订的协议一样具有相同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协定第7.01款的规定,凡授予项目执行机构的权力,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之后可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2之规定,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常务副行长分别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8.02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传真号:601-6724
亚行方面为
亚洲开发银行
菲律宾,1099 马尼拉
邮政信箱789号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29066 ADBPH (RCA)
42205 ADBPM (ITT)
63587 ADBPN (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议,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注:附表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行长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