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本款(a)段的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买财产时,仅作为支付财产的购买价格的保障而对财产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或(ii)银行业务的普通过程中产生的和保障不超过一年到期的债务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段使用的术语“借方资产”包括借方的任何政治分支或任何机构的资产和任何这样的政治分支的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为借方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其他机构。
第五条 中止、取消、到期日的提前
第5.01款 作为按贷款条例第8.02款(1)项的目的中止借方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权的一种额外情况,兹规定如下:银行如果认为行政法规或其任何条款将要或可能对本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可采取任何方式取消、中止或修订这种法规或其任何条款。
第5.02款 本贷款协定第5.01款中规定的额外情况也被规定为为贷款条例第8.07款(d)项的目的将到期日提前的额外情况。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下列内容被规定为按贷款协议第9.01款(f)项的目的对本贷款协议的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议应由借方的国务院批准;及
(b)应按本贷款协议计划表6第6段所规定建立一个专门工作组。
第6.02款 按贷款条例第9.04款的目的本贷款协议签订后九十(90)天被规定为本贷款协议生效的日期。
第七条 其他
第7.01款 按贷款条例第11.02款的目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指定为借方的代表。
第7.02款 按贷款条例第11.01款的目的规定下列地址:
借方
中国人民银行
成方街32号
西城区
北京,邮编10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22612 PBCHO CN
221074 PB CZD CN
传真号:(86-1)601-6724
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789号信箱
马尼拉,菲律宾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