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京九铁路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方)和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之间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的贷款协议。
鉴于
(A)借方为本贷款协议计划表1中所述项目的A部分的目的,已向银行申请贷款;
(B)借方为根据由赠款供资的项目B部分向借方的铁道部(以下称铁道部)提供政策支持的目的,已向银行申请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根据一项技术援助协议(技术援助协议),银行已同意为此目的提供一项多达相当于六十万美元(US$600,000)的赠款;并且
(C)银行已同意按以下阐述的条件从银行的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方提供贷款;
因此双方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条例;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银行的“普通业务贷款条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其效力和作用如同在本协议中完全列出的一样,然而,以如下修改内容为准(普通业务贷款条例进行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称为贷款条例):
(a)删除第2.01款(17)项,代之以:“术语‘美元’或符号‘$’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中的美元。”
(b)删除第2.01款(26)项和(27)项,下列成为新的第2.01款(26)项:“‘美元金库’指银行为支付银行从普通资本来源中贷出的美元贷款而筹资的目的所进行的未偿还美元借款的总库。”
(c)删除第3.02款第一段最后一句。
(d)删除第3.02款(b)(ii)项,代之以“(ii)与贷款有关的‘合格的借款’指与贷款有关的未偿还的借款,即指银行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在美元总库中提取的未偿还借款。”
(e)第3.06款(a)项的最后一句删除,以及第3.06款(b)项中“作为银行接受的日期”几个字删除。
(f)删除第4.02款,代之以:“从贷款账户中提款应以美元进行。”
(g)删除第4.03款(a)项,代之以:“贷款本金应以美元偿还。”
(h)删除第4.04款,代之以:“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i)“及根据第5.02款的任何特殊贷款手续费”几个字从第4.05款中删除。
(j)删除第4.09款,列入下面的一个新的4.09款:
尽管在这些条例中有任何相反的条款,但在银行认为它不能为提款目的支付美元的例外情况下,本贷款中从贷款账户中的提款应以银行认为合适的货币进行。有关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应以这种货币偿还和支付。以该种货币支付的贷款本金的利率应以这种货币引起的银行费用加上利差为基础,两者由银行随时合理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