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化肥行业贷款项目)

  该报告应以亚行满意的格式、详细程度及其要求的期间内提交,并说明在该检查季度内项目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措施以及下一季度中作出的工作安排和预计取得的进展。
  (c)在从本贷款协定第3.06款规定的贷款账户中提款的截止日期之后,借款人应最迟不超过该截止日期的六个月或为此借款人和亚行可能同意的稍晚日期,以亚行合理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准备并向亚行提供一份有关贷款使用情况、合格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的各种费用)、贷款人履行本贷款协定各种义务情况以及本贷款取得成就的报告。
  第4.08款 借款人应使亚行代表能够检查合格项目,检查利用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以及借款人保存的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4.09款 借款人应保证按完善的管理、财务、工程设计、环保、工业以及维护经营的通常做法对项目设施进行操作、维护和修理。
  第4.10款 借款人应行使其子贷款协定下的各种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达到本贷款的目的。
  第4.11款 (a)借款人和亚行均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
  (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收费的偿还;
  (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如果由于任何宪法或其它法律方面的原因,借款人不能对其所属的政治部门的资产建立的任何留置权出上述明文规定时,借款人应不予损害亚行的利益,及时地利用符合亚行要求的其他资产建立相等的留置权,来保证亚行贷款的
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b)本款(a)段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担保偿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任何留置权,以及为期限一年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这一术语包括借款人的任何政治部门的以及这些政治部门的任何分支机构财产,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第五条 生效
  第5.01款 按贷款规则第9.01(f)款规定,下列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第9.04款规定,本贷款协定须在签字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