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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补充贷款协定(安庆腈纶项目及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项目)

  (e)本协定的约束力 根据本协定第3.02款(c)中的条款及提款收据的规定,本协定经签署和递交后,就成为借款人合法生效和约束力的权责,并构成其对有关提款的最终凭证。
  (f)贷款的清偿序列 借款人在本协定项下就还款和抵押品的偿债义务,除了本协定第8.03款所保证允许的外债外,在借款人的所有外债中应排列第一,并一直到责任完全解除为止。
  (g)留置权 借款人的财产、资产和收益不受对外债提供担保的任何抵押的限制。这不包括为所购财产而提供付款保证产生的任何抵押,或者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抵押以及对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债务作出的保证。在本款及本协定第8.03款中使用的借款人的“资产”一词,包括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任何其他代表借款人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h)纳税 按照与亚行订立的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协定,借款人及其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税务机关,根据本协定或与上述第3.02款(c)所指的收据规定,在签署、递交和履行还款义务时,均不得征收或强征所得税、印花税或其他赋税、折扣、费用或预提税等赋税。
  第八条 特别契约
  8.01 授权
  借款人每次均应立即获得同意、许可授权或批准,并根据每次需要或意愿备案登记,以使借款人能够按本协议支付款项,同时应当立即向亚行提供这方面的证明。
  8.02 违约事件的通知
  借款人应当立即将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通知亚行。
  8.03 消极抵押
  借款人如果为担保任何外债对其全部部分资产或收益提供任何抵押,应当同时对亚行提供担保抵押,以使平均地、按比例地承担本协定项下所产生的债务。但此规定不适用于:
  (1)在购买资产时为所买资产的价款提供付款保证而对财产产生的任何抵押;或(2)在一般银行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抵押以及对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债务作出的保证。
  8.04 有关项目的契约
  (a)借款人应当督促项目执行机构努力、高效并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技术和环保惯例实施项目。
  (b)借款人应当确保项目的实施和项目设施的经营是按照健全的管理政策和步骤进行和协调的。
  (c)借款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项目执行机构履行项目协议书(可随时修订)项下的所有义务,不得采取或准许任何妨碍履行义务的行为。
  8.05 报告和契约
  借款人应当在本财政年度向亚行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前一个财政年度的正式年度报告。为了本协定的执行,借款人须遵守安庆主贷款协定第五条及附件5、广州主贷款协定第四条及附件6中的规定。这些协定和契约一并在此列入,以备参照。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不论主贷款协定是否继续生效、修改或删除任何条款,为了亚行的利益,这些协定和契约应被视为继续有效。
  第九条 提款条件
  9.01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只有借款人向亚行提供了使亚行满意的下述证明以后,亚行为首次提款提供资金的义务才能生效:
  (a)以借款人的名义对本协议的签署和递交,已经正式获得借款人国务院的授权或批准,办妥了政府部门的一切审批手续,并且根据本协定的有关条款,本协定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b)两个主贷款协定都已经以亚行满意的方式作了修改,只要借款人未能履行本协定项目下的任何义务,亚行可以根据主贷款协定的规定中止或取消该贷款或者加速该贷款的到期,而且该修改已经获得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的授权或批准,并且根据本协定的有关条款,该修改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c)两个项目协议都已按本协定的精神,并以亚行满意的方式作了修改,而且该修改已经获得所有有关政府部门和公司的授权或批准。根据该协议的有关条款,该修改对项目执行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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