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必要时,还款货币的兑换应当照本协定第5.01款的规定进行。
5.05 执行费用
借款人应按要求支付由亚行、代理行及商业银行在本协定项下行使任何权利时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开支和费用(包括与此有关的税金和律师费),还应支付任何印花税、文件费用、登记费,或有关本协定的签署、登记、实施和核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需支付的此类税赋。
5.06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自行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货款,一并支付至提前还款日期累计发生的利息,但遵循下列条件:
(a)每次部分提前偿还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二百万美元(200万美元),如大于二百万美元,应为五十万美元的整数倍;
(b)每次提前还款应在付息日进行;
(c)借款人应在计划提前还款日前的三十(30)天以前,书面通知亚行;
(d)亚行一旦收到提前还款的通知,该通知应是不可撤销的,并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e)部分提前还款应当按贷款分期偿还的倒序逐期偿还;
(f)已经提前偿还的款项不得再借。
第六条 特殊融资条款
6.01 贷款的替代利率基础
(a)如果代理行已经通知亚行:
(1)在任何定息日,由于发生了影响银行同业欧洲美元市场的情况伦敦银行同业欧洲美元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没有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提供与该计息期内已放款但未偿还贷款的金额相同的美元存款的报价;
(2)在某一计息期的定息日,在伦敦营业日结束之前,两家或更多的商业银行已经通知代理行,由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参考行所报的利率没有真实地反映其取得存款的成本;
那么,亚行应立即将此实情通知借款人。
(b)亚行在与商业银行商议的情况下,在上述(a)款中所指的通知发出后,应当立即与借款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提供贷款的基础(以下简称“借款的替代基础”)。如果在通知日后的三十(30)天期满时,经所有商业银行的书面同意,亚行已与借款人达成了该借款的替代基础,那么,该借款的替代基础就具有追索效力,应于当时的计息期开始日起生效。
(c)如果在通知日后的三十(30)天期满时,未达成借款的替代基础,那么:
(1)借款人应在该通知日后四十(40)天内,提前偿还贷款。
(2)应当于提前还款日支付亚行利息,其利率为(a)与(b)的合计数。其中,(a)为代理行通知亚行的有关年利率的加权算术平均数(精确到1%的1/16),作为各有关商业银行在这一期限计划放款的融资成本,(b)为0.65%。
(d)除遵循本款(c)外,上述款(a)与(b)中所指的步骤,应当适用于第一计息期及其后的每一个计息期,直到代理行通知亚行本款(a)中所述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并且亚行也照此通知了借款人为止。
第七条 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7.01 借款人向亚行陈述、保证并立约如下:
(a)权力和授权 借款人有一切权力、能力和合法权利借取贷款,并且承担本协定所要求的其他义务,签署和签发本协定或本协定第3.02款(c)所述的收据,并且遵守和履行有关条款。
(b)法律行为 借款人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为授权本协定的签署、递交、生效以及对本协定项下还款责任的遵守和履行。
(c)限制、行为依据 本协定的签署、递交以及本协定任何条款的遵守或履行,不会或将不会有悖于任何法律、法令、命令或规定,且对借款人或其资产或收入不构成约束力,并且此类签署、递交或履行的结果将不会给借款人的资产或其收入产生或强加任何费用或留置权。
(d)登记和批准 任何有关本协定的正式签署、递交和生效已经获得所有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机构、外汇管理机关或类似机关的登记和批准,并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