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规定,本协定在签订九十天之后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特指定联营公司为其代理人,以便联营公司可按本协定第3.02、3.03和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措施,或者签订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联营公司根据本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与借款人本人采取的措施或签订的协议一样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协议第7.01款的规定,凡授予联营公司的权力,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之后可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2款之规定,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8.02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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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221074 PBCZD CN
传真号:(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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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马尼拉789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29066 ADBPH (RCA)
42205 ADBPM (ITT)
63587 ADBPN (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议,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编者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