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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普通业务:广州抽水蓄能电站二期工程项目)

  (i)“电站”指联营公司的广州抽水蓄能电站,本项目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
  (j)“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联营公司。
  (k)“项目设施”指在本项目下已经或将要提供、建设、或安装的设备、材料和设施。
  (l)“省”指借款人的广东省。
  (m)“配件”指为本项目已经或将要采购的配件,用于配套原为第一期工程采购,但仍将可用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
  (n)“一期工程”指电站两期开发中的第一期工程。
  (o)“第二期工程”指电站两期开发中的第二期工程,即本项目。
  (p)“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联营公司之间的协议。
  (q)“工程监理”指本贷款协定附表6第5段所述之监理单位。
  (r)“Yuan”或“¥”指人民币。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发放给借款人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规则第3.02款之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按0.75%的年率支付承诺费。对本贷款资金(扣除提出部分)计收的承诺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六十天之后开始起算,计算的具体办法是:第一年十二个月按$30,000,000计收,第二年十二个月按$90,000,000计收,第三年十二个月按$170,000,000计收,此后按全额贷款计收。
  (b)如果贷款任何部分取消,则应按取消金额在贷款总额内在取消之前所占的比例,从本条款(a)中所规定的每项计费额度内按此比例扣除取消的金额。
  第2.04款 每半年,即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须支付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议附表2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日期,偿还从贷款账户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签订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联营公司。除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协定外,转贷条款应当包括(i)按不低于本贷款的利率转贷,而且还贷期不得少于本贷款协定之规定;(ii)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由联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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