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
关于两国外交部进行磋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11日)
(一)中方去照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
安东尼奥·阿拉尼瓦尔·基罗加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告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视目前两国外交部之间及双方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范围内进行磋商的益处,建议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就以下几方面达成的谅解:
1.双方将根据需要并在不影响使用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在事先商定的时间,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2.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进行磋商的时间、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3.本磋商制度的建立将促进两国政府在国际组织内和国际会议上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联系。
4.因此,如上述承蒙玻方接受,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政府之间的一项磋商协议,该协议将从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5.在该协议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钱其琛(签字)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于北京
(二)玻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钱其琛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今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安东尼奥·阿拉尼瓦尔·基罗加阁下阁下: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我谨代表玻利维亚政府确认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的来照和本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长
安东尼奥·阿拉尼瓦尔·基罗加(签字)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