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加拿大”),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注意到和平利用核能是促进两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考虑到中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的有核武器缔约国,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成员国,并已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与机构缔结了在中国实施自愿保障的协定;
认识到加拿大是条约的无核武器缔约国,并因此承诺不制造或不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而且是机构的成员国,并已于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与机构缔结了实施与条约有关的保障协定;
确认缔约双方支持机构《规约》的目标;
进一步强调条约的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在核材料、材料、设备和科学技术信息方面的交流,并强调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流的条约缔约国可进行合作,共同为和平利用核能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
牢记两国扩大和加强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共同愿望;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
(一)“政府主管部门”系指中国的国家原子能机构和加拿大的原子能控制局;
(二)“设备”系指本协定附件二中所列的任何设备;
(三)“材料”系指本协定附件三中所列的任何材料;
(四)“核材料”系指按机构《规约》第二十条定义的任何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此条已收入本协定附件四。由机构理事会根据其《规约》第二十条对认为“源材料”或“特种可裂变材料”的材料清单所做的任何修改,应在本协定缔约双方彼此书面通知他们接受这些修改时才在本协定中生效;
(五)“人员”系指受缔约任何一方管辖的任何个人和实体,但不包括本协定的缔约双方;
(六)“技术”系指供应方在转让前并与接受方磋商后,指定的与核不扩散有关并对设备的设计、生产、运行或维护或对核材料或材料的加工都是重要的技术数据。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提供包括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信息;
(二)提供材料、核材料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