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传统友谊,
确认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将对整个人类有益,
承认利用外层空间是促进中巴两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以及加强两国通信、信息和公民教育的重要手段,
认识到空间能力的发展将有助于两国更好地了解各自国家的国土领域、自然资源,以便为环境保护服务,
注意到,作为对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签署的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补充,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加强两国空间领域的合作,
注意到,在以上两个框架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中巴两国政府自一九八八年以来签署的一系列专项议定书,确定的中巴地球资源卫星的合作项目已取得的成就,
注意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署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的有关条款,
同时考虑到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的各项条款,以及由两国参加的关于探索和利用宇宙空间的其他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各项条款,
本着和平的目的及两国人民的利益,在空间科学技术及应用领域内进一步加强双边交往,扩展双方在空间合作方面的成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议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一)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应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和其他各种卫星、遥感及应用、空间通信、空间材料、微重力等;
(二)卫星运载发射服务;
(三)经相互协商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为了实现本协议,双方的合作将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实现:
(一)共同制定并实施互惠的空间合作项目;
(二)联合组织举办科学技术会议;
(三)建立培训项目;
(四)信息与文件的交换;
(五)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