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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22日)

(一)斯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使馆:
  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使馆致意,并谨通报如下: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在布拉迪斯拉发举行专家会谈期间,双方一致认为,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声明精神,斯洛伐克共和国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为自主、主权、独立国家,继续执行捷克与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为缔约一方的双边条约。在斯洛伐克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关系中,本照会附件清单所列二十个双边条约仍然有效。
  顺致
  崇高敬意

                          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于布拉迪斯拉发

附件             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电信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关于互免签证费协议 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公务和特别护照签证协议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一日于布拉格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九日于布拉格
  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勾销两国一九四五年五月九日前所产生的债务的换文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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