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
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
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4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八条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确认,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均可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无阻碍地往返航行。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述规定适用于协定确定的自第10界点起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第11界点之间的河道。
第三条 沿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河道航行的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悬挂本国的国旗或军旗。
第四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船只沿本议定书第二条所规定的河道航行,应遵守缔约双方制定的《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的规则》,上述规则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沿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河道航行的船只发生海损事故时,缔约双方根据请求将相互提供救助,并补偿为提供救助所需费用。
第六条 沿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河道航行的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在本议定书中没有涉及的航行问题,由缔约双方有关主管部门解决。
第七条 本议定书的规定不能被缔约双方用来解决与各类船只,包括军用船只,从乌苏里江(乌苏里河)经哈巴罗夫斯克城下至黑龙江(阿穆尔河)往返航行无关的问题。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俄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政府
政府代表 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