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27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本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俄高级会晤期间所达成的协议的精神。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认为在两国外交部之间以及在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会议的范围内进行磋商,相互通报各自对重大的国际事件的立场和态度是有益的。
为加深双方在双边关系问题和地区与全球性主要国际问题上的相互理解。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重大的国际问题以及双边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二条 磋商将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领导在内的不同级别上定期进行。经双方同意,可建立研究专门问题的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将保持和发展两部对口司,局之间及同双方使馆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以便更好地交流信息,提高实际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双方将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定期进行磋商并进行合作,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之间发展联系。
第五条 双方磋商的日程、时间、地点和代表团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代表团往返目的地的费用,以及在接受国的费用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提供进行磋商的场所及交通工具。
在进行副外长级和更高级别的磋商时,在接受国的费用将由接待方承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之间的交流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年度计划进行。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