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
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不违反缔约双方各自法律和规章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考察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和参加艺术节;
(三)在对等基础上举办艺术、书籍和其他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并为此相互提供方便。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根据需要和可能交换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和讲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四)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六)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在交换书籍、出版物和其他资料方面进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体育组织的直接联系、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之间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鼓励体育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在科学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派专家访问、考察、讲学和交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