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双边关系,双方同意保持和扩大各个级别的政治对话,包括高层对话。
双方支持两国议会、政府、地方行政机关、民间组织和团体之间的相互接触与合作。
八、双方认为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愿意并将采取措施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促进双方在该领域中的合作。
双方将为对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国的经贸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持两国企业、公司和企业家之间的直接合作,推动两国在工业、能源、包括和平利用核能、原材料、农业、建筑业以及金融等领域的合作,支持在相互感兴趣的领域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和相互投资,探索并鼓励各种新的经济技术合作途径和形式。
双方支持和鼓励在经济改革方面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在经济管理人才的职业培训方面的合作。
九、双方将加强科技合作,特别是在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以及现代技术领域的合作,支持制订并完成共同研究纲要和计划,鼓励两国科研部门建立直接的联系,支持学者和研究人员之间的交往以及其他形式的合作。
十、双方愿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合作,为贯彻联合国确定的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全球战略贡献力量。
十一、双方支持并促进两国文化、艺术、教育、新闻、信息、旅游和体育领域的相互联系与合作。
十二、双方将加强在领事和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鼓励两国公民之间的往来。
十三、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的犯罪、反对国际恐怖主义、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走私,包括走私文物和濒危动植物种的斗争方面进行合作。
十四、双方声明,本声明的内容不影响两国在与第三国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也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罗马尼亚代表
李 鹏 扬·伊利埃斯库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于布加勒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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