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
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3年7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双方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的国内法律和规章,努力发展卫生与医学科学领域内的长期、互利、有效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帮助和支持医药卫生工作者在卫生、医学、药学科技领域内开展科研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两国医学、药学、卫生学范围内的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第四条 双方将根据商定的条件,互派专家进行经验交流。
第五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工作组,制订和落实双年度执行计划。该计划包括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及财务规定。上述工作组会议将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
第六条 双方将在不付外汇的对等基础上进行上述活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派遣方支付专家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支付在其境内的交通费、食宿费及个人零用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