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在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互派作家和艺术家访问;
--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相互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资料。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开展直接交流与合作,包括相互交换资料。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和合作;
--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鼓励和支持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领域,包括在汉学、突厥学、历史学、民族学和考古学方面进行交流,其方式包括互派学者访问、讲学、参加双边和国际研讨会,相互交换资料。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医学、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交流与合作,相互交换信息,互派专家。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和旅游部门进行合作。
第八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青年、妇女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创作协会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