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马耳他内政
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开展中医领域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与马耳他内政和社会发展部(以下简称马方),为加强中医领域的密切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双方同意把关于建立一个为马耳他人和非马耳他人提供中医培训和医疗服务的地区性合作中心的项目继续下去,并命名为“地中海地区中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2.中心将继续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心的支持。
第二条
1.中心的中医教学和医疗工作,由中方选派三名医学专业水平合格,经验丰富和英语流利的专家担任。
2.中方还负责选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和选派下述第3款所列以外的一至二名辅助人员。
3.马方负责选派辅助人员,即一名护士,一名接待员和一名清洁工。
第三条
1.中心将根据马耳他的法律举办为期三个月的培训班,招收具有二至三年毕业后实践经验的医师、护士和医辅人员,以及短期的时间不超过四周的培训班,招收已受过针灸培训并愿提高其临床经验的针灸师。
2.中心的三个月培训班学员合格者的结业证书,将由中心和中国卫生部认可的,并且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为传统医学合作中心的南京中医学院联合签发;短期培训班学员的学习证明,将由中心单独签发。
3.中心也将为其他中医爱好者提供短期科普培训。
4.中方将在马方的支持下宣传中心,以求学员有定期来源。
5.中心将在圣·鲁克斯医院协同下开展业务,并可使用该医院的针灸科设施从事培训工作。
6.一旦马耳他大学提出要求时,中心将与马耳他大学合作进行中医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1.马方提供中心所需足够用房(条款待商定)和提供非医疗性设备,并负担其费用。
2.中心正常工作所需的教学医疗设备、教材、教学用辅助物品、药品、汽车和其他技术方面的设备由中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3.中心开业后增添和更新上述设备和物品的费用,将从中心的收入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