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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署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艺术
  1.中方于一九九七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赞。
  2.赞方于一九九六年派一三至五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3.中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赞演出。
  4.赞方派一十至十五人的艺术团访华演出。
  5.中方在赞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6.赞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随展一至二人。
  第二条 教育
  1.双方鼓励两国在教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
  2.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青年和少儿发展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和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档案
  1.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费用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本执行计划中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的运输、场地安排、宣传和展品安全所需费用。
  3.本执行计划中双方互派的艺术团,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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