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双方研究互邀记者互访的可能性。
四、青年、体育
第十四条 双方交流青年工作经验,加强青年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双方为发展乒乓球运动和体操运动交换技术人员。为此,中方派一名高水平教练员,为塞内加尔国家男、女乒乓球队进行培训,塞方接待一名中国体操教练员,培训塞内加尔体操教练,为期一个月。
派遣教练员有关事宜的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向塞方提供一批体育器材。
五、费用
第十七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所需费用安排如下:
1.关于人员交流: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关于展览: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展品运输和保险以及组织展览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中方负担塞内加尔大学在职大学教师赴华进修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中方负担赴塞内加尔任教的中国农艺学教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工资及津贴费,塞方负担其住房、家具配置、医疗及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本计划执行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增添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廿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拟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内加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忠德 锡亚姆夫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