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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达喀尔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规定,就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鼓励相互在对方国内举办文化活动,通过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电影放映和报告会,介绍各自文化。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相互访问演出。
  第三条 塞方将派两名艺术家访华。
  第四条 中方一九九六年在塞内加尔举办一次工艺品展览。
  第五条 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资料。
  第六条 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和教育用品博览会,随展人员两名。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期刊资料。中方视可能向塞公共图书馆提供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法文图书,以丰富这些图书馆藏书。
  第八条 为相互交流经验,塞内加尔出版及版权机构和中国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互派一个二至三人出版版权代表团。

二、教育

  第九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塞双方相互提供培训、进修和研究奖学金,奖学金名额数目和留学生选派标准由双方协议决定。
  第十条 双方加强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校际间交换教学、研究计划、资料和互派教员及讲学人员。

三、通讯

  第十二条 双方促进塞内加尔电台、电视台和中国电台、电视台交换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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