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五十三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四年三月抵突。
第五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 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 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