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
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的补充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9月2日)
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第八条不够准确,内容如下: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方和圣普方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可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圣普方应支付双倍的生活费。”
第一条 将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第八条改为: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方和圣普方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年度休假。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可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圣普方应支付双倍的生活费。”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十期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