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蒙古国对外关系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4月6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蒙古国对外关系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中蒙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促进扩大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领事、文化、新闻等领域的合作。为此,双方将推动两国有关部门之间不同层次的交往。
第二条 双方将就中蒙双边关系及本地区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经常交换意见。
第三条 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
第四条 双方将就两国间签署的条约和协定的执行情况交换信息。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开展各种形式友好交流活动,并在提高两部译员(蒙语、汉语)的语言知识方面进行合作。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