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教育、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青少年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鼓励两国间文化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促进两国教育、科学方面的合作:
(一)鼓励、支持双方教师、学者、专家互访、进修、讲学;
(二)缔约一方应在互惠的基础上,鼓励其有关部门、院校为缔约另一方提供奖学金和在本国学习、科研条件;
(三)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互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性书籍、资料;
(五)鼓励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研究互相承认对方主管教育机构签署或授予的学位、毕业证及其他证书的问题。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以下列方式鼓励两国文化艺术界的合作,促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及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二)互派艺术团、艺术家及从事表演艺术人员进行访问演出;
(三)鼓励两国文化机构和文艺组织间建立友好关系;
(四)举办缔约双方均同意的其他交流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各自有关部门为对方客观地向本国人民介绍其文化艺术提供便利。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促进出版方面的合作:
(一)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
(二)鼓励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三)鼓励合作出版图书、互派专家、团组和组织书展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图书展览活动。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作法,在与本协定相一致的前提下,为对方国家的人民提供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科学、教育机构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