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闻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在对方国庆节日交换广播节目和发表有关介绍材料。
四、民间组织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叙教师工会和中国教育工会通过直接联系发展合作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中国派遣若干名高水平的体操、羽毛球教练赴叙工作一年或一年以上,并由叙利亚体育协会与中国有关单位商定教练的费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加强青年、学生组织之间的合作。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合作。
五、费用
第三十一条 三个月内的短期公务:派遣方负担代表团和艺术团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国内食宿、交通和在国家医院的急诊费用。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费用:双方向对方留学生提供的费用,按各自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展览费用:送展方负担展品抵离对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用及展品的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览、宣传、展厅安全及在其国内运输的费用。
六、总则
第三十四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官方途径商定的计划之外的有关教育、文化与科学交流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期满后,只要缔约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则本计划条款将继续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格桑·哈勒比
(签字) (签字)
M1402--010907xx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