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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四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双方教授、专家、科学家互访、作学术报告和科学研究。具体人数和时间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将就互相承认两国学术、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授予的学位问题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由两名专家组成的文物代表团考察文物及维修新技术,为期十五天。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物的印刷品、杂志及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或有关机构交换古籍书稿、杂志、小册子、书目及手稿或手稿影印件。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各派一名古籍专家互访,为期十天,考察对方手稿保存、保管、编目、发行情况。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的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十天。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览,为期十五天,随展人员两名。中国方面将在叙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
  双方互办儿童画展,中国儿童画展于一九九五年举办。
  第十八条 两国的阿拉伯文出版机构交换印刷品。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包括京剧、舞蹈、民间艺术等)访演或参加艺术节,但必须通过官方途径邀请并确定时间。
  第二十条 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有关电影活动及电影文化的资料、宣传品等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交流电影艺术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进行文化和商业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双方努力开拓合作生产电影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方面向叙利亚大马士革高等音乐学院赠送部分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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