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双方教授、专家、科学家互访、作学术报告和科学研究。具体人数和时间由官方途径商定。
第十二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将就互相承认两国学术、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授予的学位问题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二、文化、艺术
第十三条 双方互换由两名专家组成的文物代表团考察文物及维修新技术,为期十五天。
第十四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物的印刷品、杂志及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或有关机构交换古籍书稿、杂志、小册子、书目及手稿或手稿影印件。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各派一名古籍专家互访,为期十天,考察对方手稿保存、保管、编目、发行情况。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的图书馆工作者代表团进行互访,为期十天。
第十七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览,为期十五天,随展人员两名。中国方面将在叙举办中国工艺美术展。
双方互办儿童画展,中国儿童画展于一九九五年举办。
第十八条 两国的阿拉伯文出版机构交换印刷品。
第十九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包括京剧、舞蹈、民间艺术等)访演或参加艺术节,但必须通过官方途径邀请并确定时间。
第二十条 双方分别在对方国内举办电影周和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有关电影活动及电影文化的资料、宣传品等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交流电影艺术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对方国家发行电影,进行文化和商业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双方努力开拓合作生产电影的可能性。
第二十五条 中国方面向叙利亚大马士革高等音乐学院赠送部分乐器。